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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人权利义务告知书

发布时间:2014-09-11

尊敬的患者:

为更好地维护患者的合法权益,增进医患间的信任和理解,构建和谐的医患关系,推进文明行业刨建工作,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在我院就诊的患者享有的权利和应尽的义务如下:

一、患者的权利

凡在我院就诊的患者享有以下权利:

(一)患者的医疗权

1、任何患者都享有医疗权利。

2、任何患者在我院享有平等公正的基本医疗权。

3、患者有权监督自己医疗权利的实现。

4、患者有权拒绝治疗和拒绝参加医学实验。

5、患者拥有要求节省医疗费用并了解费用花费情况的权利。

(二)患者的自主权

1、有权自主选择医疗服务方式和医务人员。

2、有权自主决定接受或拒绝任何一项医疗服务,特殊情况下如患者生命垂危、神志不清不能表达意见时可由委托代理人决定。

3、有权拒绝非医疗性活动。

4、有权决定出院时间。如果患者此时决定与医务人员治疗行为相悖,患者需签署自动出院协议书。

5、有权决定转院治疗,但在病情极不稳定或随时有危及生命可能的情况下,应签署自动出院协议书,说明是在医生已经充分解释的前提下做出转院决定的。

6、有权根据自主原则自付费用和与其指定的专家讨论病情。

7、有权拒绝或接受任何指定的药物、检查、处理或治疗,并有权知道相应的后果。

8、有权自主决定其遗体或器官如何使用。

9、有权享受来访及与外界联系,但应遵守医院有关的规章制度。

但患者的自主权必须服从我国法律法规的特别规定。如在烈性传染病、严重精神病的发病期间,患者入院治疗、出院、转院等均必须服从国家法律关于进行强行隔离治疗的规定和医务人员的管理,必须尊重和遵守医嘱。患者的自主权还必须以严格遵守我院的规章制度为前提。

(三)知情同意权:见我院《患者知情同意告知制度》

(四)保密权:我院医务人员有为患者病情保密的义务;对特殊患者的病情,医务人员有对其进行保密的义务,以让患者享有保密权。

(五)人格权:我院医务人员在医疗服务过程中尊重患者人格尊严和民族风俗习惯。

(六)肖像权:我院医务人员应尊重患者的肖像权,未经患者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患者的肖像。患者本人同意拍摄和使用其肖像的,不能改变使用途径或范围。但是凡为了社会公众利益的需要而非使用公民肖像不可时,未经本人同意使用而使用的,不构成侵权。

(七)名誉权:我院医务人员尊重患者的名誉权,未经患者同意,不擅自公布患者的隐私材料或以书面、口头形式宣扬患者隐私而侵害患者的名誉权。

(八)隐私权:我院医务人员不能侵犯患者的隐私权,不能刺探或以其他方式(例如无故擅自私拆信件)了解患者的隐私,不能泄露因业务或职务关系掌握患者的秘密。

二、患者的义务

在我院就诊的患者应尽以下义务:

1、患者有诚实提供病史,不隐瞒有关信息的义务。

2、患者有在医师指导下对治疗作出负责任决定的义务。

3、患者有与医务人员共同同意的目标上进行合作的义务。

4、患者在同意治疗后有义务遵循医嘱、患者有尊重医务人员以及其他患者的义务。

5、患者有遵守医院规章制度的义务。

6、患者有按时、按数支付医疗费用的义务。

7、患者治疗疗程结束后有及时出院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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