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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投标工作监督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0-01-17

一、总则

(一)为规范医院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医院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项目质量,规范购销行为,遏制招投标工作中的不正之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山东中医药大学附属眼科医院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有关文件规定,充实和完善本办法。

(二)凡是利用医院资金(额度单次在5万元以上)进行的药品、医疗器械、耗材、试剂、后勤物资、基建及维修工程等招标投标活动,均适用本办法。

(三)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非法干涉招投标监督工作。

(四)招标投标监督工作由院纪检、审计科、计划财务科组成的监督委员会负责执行。

二、监督职责

(一)对药品、医疗器械、耗材、试剂、后勤物资、基建及维修工程等招标投标流程监督。

(二)对招标投标工作相关部门及个人行为进行监督。

(三)受理招标投标相关单位及个人对医院各项招标投标工作的投诉。

(四)协助上级有关部门对招标投标相关部门及个人的违纪、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三、监督内容

(一)强化对部门履职情况的监督;

(二)对部门健全和完善部门规章制度的监督;

(三)对部门工作流程、操作程序是否合理合法合规的监督

(四)对招投标行政管理人员是否严格遵守党章党纪党规和国家法律法规、严格执法、依法行政的监督;

(五)招标人是否认真执行告知制度,应公开招标的项目是否进行公开招标;

(六)采用邀请招标等其它招标方式是否履行有关审批手续,

(七)是否执行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其他相关规定。

四、监督方式

材料报备、随机抽查、明察暗访、受理投诉等方式。

五、责任追究

(一)违反医院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根据医院规定给予相应处罚。

(二)招标相关责任部门及人员,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医院利益的,情节较轻的,对当事人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党纪和政务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或向他人透露有关评标内容的,给予警告,没收收受的财物,并给予相应的批评教育并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

(四)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违反有关规定的,应当依照规定的中标条件重新进行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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